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3136号提案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14 17:09:32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3136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编号:闽司函〔2017〕4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民盟:

《关于多功能多渠道解决我省社会纠纷的建议》(第201731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近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多功能多渠道解决社会纠纷的开展情况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来,全省法院立案数骤然飙升,“案多人少”矛盾急剧凸显。为提高效率,节省有限司法资源,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部署要求,密切协作,大力探索开展诉前调解衔接工作。2016年在总结全省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省司法厅与省高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开并规范建立诉前调解对接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先后在基层人民法院(庭)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室123个,全省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各级人民法院委托诉前调解案件达2.9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有效减少大量矛盾纠纷进入诉讼领域,节约了司法成本。厦门、三明等地试点开展了律师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工作。2016年6月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试点建立律师调解室,由厦门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遴选24名律师以特邀调解员身份作为居中第三人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由湖里区法院给予律师每天100元补贴,案件调解成功的每件另给予200元补贴。2016年7-12月,该律师调解室共调解案件106件,经调解成功75件,调解成功率达70.8%。

目前全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诉前调解缺乏专业调解人才。123个派驻人民法院(庭)人民调解室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员269名,这些专职人民调解员多数是经法院同意聘请的,日常业务接受法院指导和培训,但由于来自各行各业,拥有专业法律背景的少,通过司法考试的更少,整体素质存在参差不齐现象。二是诉前调解经费保障不够到位。一些地方未能落实驻人民法院(庭)人民调解室日常运行经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问题,以致驻人民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覆盖面不够宽,影响了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工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不够顺畅、有效,人民调解诉前分流案件的作用没有充分有效发挥。对此,我们将抓紧时间进行研究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关于几个建议的可行性研究意见

(一)优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建议提出的对诉讼和调解进行功能分化和完善诉调对接双向转诊机制问题。目前,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已会同法院系统在实践探索中不断进行完善。我厅会同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纠纷受理前、诉讼中(以下简称‘诉前’、‘诉中’),将民事纠纷移送、委托辖区内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派驻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省高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第26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建议提出的建立“正向转诊”机制问题。全国已确立司法确认制度,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赋予法律效力。

建议提出的适当引入强制调解机制问题。省高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7条“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已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至于建立普遍适用的强制程序,目前尚无立法依据,需要由最高院提请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

(二)完善人员管理机制问题

建议提出加强职业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员职业报酬、设立充分的专职调解员岗位等方面的问题。近年我厅组织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2013年省两办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人口规模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3万人至5万人的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2万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各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主要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方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目前全省各地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方式聘用专职调解员2200多人,报酬保障基本实行每月固定工资加“一案一补”实行。

建议提出的设置人民调解员准入门槛问题。我厅近年也在进行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未设置准入门槛。2015年省司法厅与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位准入及管理的若干规定》,首次对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设置了准入门槛,即:?有一定社会工作经历,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政策知识及运用水平。?从事调解满2年以上,调解案件有协议卷宗记录的不少于10件,在群众中有较强公信力。我厅还专门协调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在全省建立人民调解员职称评定制度,提高调解员准入门槛。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表示不可行,主要原因是中央层面严格控制职称评定,开展“人民调解员资格考试”无法定依据,能否试行开展这项工作权限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鉴此,我厅尝试由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2016年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南平五个设区市的若干个县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地区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与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等级评定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等级设定、操作程序、管理措施和考核内容等,并与人民调解员薪酬保障挂钩。如泉州市洛江区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后,星级人民调解员在享受以奖代补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奖励,对三星级人民调解员奖金总额上加奖10%,四星级人民调解员奖金总额上加奖15%,五星级人民调解员奖金总额上加奖20%,真正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职业报酬。

建议提出鼓励传统仲裁机构、商会行业组织、民间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等开展有偿调解服务业务问题。这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内容,属于顶层设计问题。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2016年省两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引入第三方社会有偿调解机构都有所涉及。如省两办下发的《实施意见》第24条“加强经费保障”明确提出“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省人大已启动关于《福建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立法工作,《条例》草案已将引入仲裁、商事调解、律师调解或者其他市场化运作的调解作为调解力量的重要补充予以规定。我厅将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工作。

(三)拓宽纠纷解决渠道问题

建议提出建立统一受理纠纷信息平台问题。我们认为这个建议很好。省司法厅与省高院目前已在着手研发相关平台建设,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纠纷化解水平,统筹建立O2O的线上线下联动模式,为线下纠纷解决提供信息支持。

建议提出的改革我省律师收费指导意见和我省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使法律咨询收费、律师调解收费和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相分离问题。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6〕101号)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前调解的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不宜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有关收费指导意见,而应与委托人协商按市场调节价进行收费。对于按市场调节价收费的律师服务,委托人与律师可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与收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律师开展法律咨询、调解属按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服务行为,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辨护代理和大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属按政府指导价收费的服务行为,因此,只要委托人与律师充分协商,就开展法律咨询收费、调解收费达成一致意见,“使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收费、调解收费和诉讼代理收费相分离”,在制度规定上不存在任何障碍。至于,律师不是以代理人身份而是以第三方身份参与诉前调解,其报酬或补贴不由委托人支付,而应通过政府购买(或补贴)方式,其具体报酬或补贴标准按规定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建议提出关于改革我省法院办案流程,在开庭审理前审查各方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律师之间的调解会议记录问题。如前所述,鉴于强制性的“前置调解”程序,目前在我国还缺乏立法上的依据,人民法院不能把委托律师是否开展诉前调解作为受理案件或者开庭审理的前置程序,因而也就无权庭前“审查”委托律师的调解记录。但我厅将会同省高院认真按照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相关规定,通过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鼓励和引导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在开庭前先行进行庭外和解、调解等方式,提高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让律师在诉前调解中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

建议提出的关于使律师调解成为常态问题。我们认为推进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关键在于改革法院办案流程,完善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机制,扩大诉前调解解决空间,改变当事人到法院就一定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观念,引导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参与法院诉前调解来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如此才能使诉前调解成为律师的重要业务,使律师办理诉前调解通过市场协商收费成为收入的重要来源。三、下一阶段推进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诉前调解工作。会同省高院抓好《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全省层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逐步扩大驻人民法院(庭)人民调解室数,搭建好对接平台。配合法院系统做好派驻人民法院(庭)人民调解室专职调解员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依托省高院三级视频系统每年共同举办1-2期培训班,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共同做好“诉调对接”人财物保障,将派驻人民法院(庭)人民调解室日常运行经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扩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已有36个县在当地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织下开展了人民调解等级评定工作。今年,我们拟继续由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牵头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稳妥推进这项工作,并将调解员薪酬与工作量、成效、等级挂钩。

(三)推动诉求纠纷解决信息化建设。省司法厅与省高院目前正在研发相关平台建设,分别是“12348”与“12368”服务热线平台,省高院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具备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功能,并准备全省推广,在全省建立线上线下联动模式,为线下纠纷解决提供信息支持,方便群众诉求。省高院拟将“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我厅正在研发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行对接,通过人工座席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将诉前调解纠纷由法院引导到诉前调解机构如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四)推进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在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建立调解专业人才律师库,开展诉前调解业务专项培训与研讨,提高律师开展诉前调解的业务水平。总结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实践经验,适时制定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业务指引,规范律师参与诉前调解行为。教育律师增强调解意识,支持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和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以各种方式组织引导律师参与诉前调解,挖掘、宣传律师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努力使更多的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

衷心谢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勇

联系人:卢锦忠

联系电话:0591-83571655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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