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10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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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委员: 《关注农村失婚妇女生存状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第20163102号)收悉。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密切关注和宝贵建议。现将我厅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权益。但由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矛盾和冲突、缺乏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失婚问题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特别是出嫁、离异、丧偶、再婚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土地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一、目前我省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做法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困难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年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妇女维权工作,将妇女权益保障作为工作重点。2015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3440件,同比增长4.88%,受援人数达47508人,其中妇女人数达13514人次,占28%。目前,我省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主要举措有: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截止目前,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妇联设立法律援助站90家,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援助站1105家,同时在每个村(居)有专门的法律援助联络员,方便农村妇女就近、快捷获得法律帮助。 (二)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各地结合“3.8妇女节”、“12.4法制宣传日”,组织律师进乡村、进社区等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向广大妇女分发《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宣传资料。 (三)畅通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将妇女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对于涉及家庭暴力、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权益纠纷等问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对于调解不能解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简化审批程序,第一时间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一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农村妇女法律知识匮乏,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村妇女出嫁后,将自己的土地无偿留于娘家。妇女是否向娘家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包括个人特征,婆家与娘家的家庭条件等。在实际采取索要土地行动的妇女中,主要权衡的是自身经济状况如何以及回娘家种地是否方便等外部因素,很少从维权的角度去考虑。在各种土地产权的登记中,很多妇女也没有登记自己的名字,没有意识到在男性户主家庭中,妇女的土地权益最终实际上要归父亲、丈夫、儿子支配。她们的土地权益受侵害后,往往采取消极、忍让的态度,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还是少数。 二是多部门间权责不够明确,造成妇女权益保护缺失。妇女维权工作的机构很多,除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外,还有人大、妇联、民政、街道等各级行政机构。除了各级妇联是专门从事妇女维权的职责外,其他部门都是兼顾这项工作,相互之间针对妇女维权的职责分工并没有明确的划分。遇到问题很可能是要么多个部门都有权管,却谁都不管;要么是未明确规定由谁管,而无人管。这样造成妇女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可能会被推诿甚至投诉无门。 三、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同时将涉及城镇化进程中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满足更多农村妇女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加强宣传,提高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通过印发法律读本、宣传手册,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栏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维权法制环境。正确引导和帮助群众依法合理的表达诉求,教育鼓励妇女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合法渠道争取自己的权利。 (三)整合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站和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站点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与妇联、法院、基层司法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交流合作,建立信息互通、工作联动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勇 联 系 人:黄树伟,陈荣 联系电话:0591-87531001,83725411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