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083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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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委员: 《关于解决符合缓刑条件的台籍被告人社区矫正难问题的建议》(第20163083号)已收悉。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宝贵建议。现将我厅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对台籍被告人的社区矫正作出专门规定,中央相关部委目前尚无明确意见,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难的问题。一是审前社会调查难。台籍被告人没有大陆户籍,且有的没有固定住所,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启动难;二是社区矫正实施难。台籍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矫正小组成员以及相应配合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无法对台籍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三是边控手续办理难。限制适用缓刑的台籍被告人出境,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为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促进两岸深入交流,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探索,在台胞较集中的厦门、漳州试点创新涉台社区矫正管理新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广。 (一)厦门做法 一是参照市、区两级法院涉台案件集中审理的做法,在海沧区司法局试点台籍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监管工作,由海沧区司法局确定的嵩屿司法所负责集中监管在厦台籍社区服刑人员。凡属集中监管的台籍社区服刑人员,有关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及归档整理等工作均由海沧区司法局确定的司法所负责,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范开展监管矫正工作。二是规定对居住在海沧区以外的台籍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等工作时,可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三是严格按照《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把台籍被告人在厦门居住或工作、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生活保障、有明确的监护人或保证人三个条件,作为接收台籍社区服刑人员的必要条件,有效防止因流动性大而造成脱管现象。四是在海沧区社区矫正中心加挂厦门市涉台社区矫正中心牌子,作为对台籍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工作平台;同时由海沧区司法局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通过增加编制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了解对台政策及民风民俗,精通闽南语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充实工作队伍。五是试点探索缓刑考察员机制,由海沧区司法局设定一定条件,聘请台籍被告人缓刑考察员,经过相应的工作培训,对台籍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进行调查并承担相应职责,获取相应报酬。六是设立涉台社区矫正基地,主动联系厦门市台商协会、海峡两岸文化产业交流协会等岛内涉台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对台籍矫正对象实施部分劳动和教育工作。 (二)漳州做法 漳州市司法局先后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漳州监狱和市政府台办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规范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规范台籍被告人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两个《意见》具体规定了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强化边控管理等事项,推动涉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创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沟通协调制度化。两个《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台办应联合建立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机制,包括建立日常监管协作、信息数据共享、突发事件处置、边控联动反应、联席会议等制度,指定联络工作机构及联络员,使涉台人员适用缓刑、假释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日常监管正规化。为进一步落实两个《意见》精神,漳州市司法局与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涉台社区矫正基地工作五项制度,即报到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谈心制度、考察分析制度、报告监督制度,并在漳浦县和南靖县两个台资企业创建涉台社区矫正基地,为台籍服刑人员提供工作岗位、临时居所、社区服务场所或临时救助;聘请了10名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协助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协助入矫后回访帮教、教育学习、心理辅导、社会适应性帮扶、预警协作等工作。 三是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化。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台籍被告人根据大陆刑事法律规定,在刑罚适用上本可考虑适用缓刑、假释,但由于台籍被告人没有大陆户籍,适用缓刑、假释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比较难管理,容易发生脱管现象。为此, 两个《意见》规定,台籍被告人具有在当地购有(自有)房产,并能出具权属证明的;在当地租用或借用房子,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或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能够出具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提供的需要在当地就学等六个月以上证明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在大陆有居住地,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予以考察。进一步明确了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假释的条件。涉台社区矫正基地创建和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的聘任,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受到台籍社区矫正人员、各级台商协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二、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继续推动厦门、漳州两地的试点创新工作,重点抓好几项工作:一是积极推进涉台曙光就业安置基地建设,依托企业建立台籍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安置基地。二是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探索引入适格担保人或担保金制度,努力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勇 联 系 人:董 波,陈荣 联系电话:0591-87833923,83725411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