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2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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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王菊英、黄正芬、陈金妹、颜建云、魏元兴、杜锦祥、杨茂旺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乡村公路管养政策资金扶持的建议》(第1625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厅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正如代表们所提,随着今后我省乡村公路使用年限越来越长、受损程度越来越重,需要投入的管养资金也将越来越多,落实资金来源是做好农路管养的基础。 一、省级资金情况 省委、省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政策、加大投入,支持地方尤其是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 2015年之前,依照省政府规定,每年我厅按照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的标准(其中日常小修养护为县道3000元/年公里、乡道1000元/年公里、村道500元/年公里,另特困县给予1.2系数增加补助)筹集下达省级养护补助资金,此外还从燃油税返还“六费”资金中安排分成资金专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及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村道实施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养护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常态化和通达、通畅条件改善提升,“十二五”末基本做到列养通车的农村公路均有人管养。 2015年起,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重要指示,省政府专题研究印发了《关于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将农村公路养护省补标准由现行“7351”提高到“842”[年公里县道8000元、乡道4000元、村道2000元,分别较原标准提高了14.3%、14.3%和100%]),并通过考核挂钩机制督促市、县政府配套不低于新省补标准的地方养护资金。对于配套资金到位不达标的地方,扣减拨付“增量省补养护资金”,敦促地方落实养护投入,推动农村公路管护向更高要求提升。 同时,在新一轮农村公路管护发展中,为体现对财力困难地区扶持,我厅在对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要求及省补资金拨付上,实行了差别化管理,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中等发展县的养护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比例、到位时限较正常要求大幅度放宽,最迟的要求2017年才需100%按标准到位。这一差别化对待措施事实上增加了对财力薄弱地区省级管养资金的扶持和投入。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吸收代表们的建议精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条件允许时研究增加省级投入,保持乡村公路良好路况,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地方资金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2008年4月省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我省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实行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基础上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的分级管理体制,养护资金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筹集体制。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方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存在不足和缺口,主要在于没有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意见》规定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从地方公共财政等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养护地方配套资金”的规定,未足额到位市、县两级农村公路养护财政配套投入。 对此,我厅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强化对农村公路管护的主体责任,重点引导、敦促市、县两级政府按规定筹措到位养护配套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同时继续引导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社会捐助等方式依法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拓宽养护筹资渠道,促进农村公路的有效养护。 感谢你们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祥谈 联 系 人:王 中 联系电话:0591-87077321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