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新政办发〔2016〕16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发布,2015年第3号令修订)执行。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家禽祖代场、畜禽原种场、保种场以及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技术要求的父母代场或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种畜禽父母代场、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家畜配种站(点)、家禽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品种、来源。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系)、配套系(品种名称应与《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收录的品种名称相一致),或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系)、配套系,并符合品种(系)标准及自治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和布局;
2.种畜禽来源清楚。自主培育及从国内引进的种畜禽,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禽应具有法定授权机构提供的系谱资料和检疫合格证明。
(二)育种核心群规模(指单品种〈系〉数量,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除外)。
1.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
奶牛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300头
2.种羊场
细毛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1000只
绒山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1000只
地方肉羊(兼用)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1000只
进口肉羊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
其它绵(山)羊的基础母羊不少于1000只
3.种马场
本地品种一级以上基础母马不少于100匹
新品系一级以上基础母马不少于50匹
国外引进品种一级以上基础母马不少于30匹
4.种猪场
单品种一级以上基础母猪不少于200头
配套系一级以上基础母猪不少于400头
5.种鸡场
祖代鸡场单批次饲养量在10000套以上,为3-4个系配套
父母代鸡场单批次饲养量在10000套以上,为本品种所规定的双杂交配套
6.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群体规模(单品种规模)
牛、马、驴、鹿、骆驼基础母畜50头(匹、峰)以上
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
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7.其它种畜禽另定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畜禽饲养、繁育、生产性能测定、防疫、诊疗场地及有关设施设备。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种畜禽生产管理。
1.有科学完善的、计划实施5年以上的育种规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2.有真实完整的种畜禽系谱资料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对种畜禽养殖场(区)进行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含电子档案)并长期保存;
3.各畜禽品种应根据育种体系要求建立核心群,并采用电子标识对个体进行标识建档;
4.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鸡年更新率为100%,水禽年更新率为50%以上,牛年更新率为10%以上,羊年更新率为20%以上,马、驴、驼、鹿年更新率为8%以上;其它畜禽品种年更新率为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