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 2015 〕 6 号
浙人大常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的决定
关于批准
( 2015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浙江 《 杭州 》 进行了 审议, 现决定予以批准, 由杭州市人 。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批准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组织实施社会责任保障措施附 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 和有关法律 、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
质, 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
及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 是指以、 接受 、 参与的方式, 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
公众易于理解
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 想, 弘扬科学精神, 推广科学技术的活
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 社会团 体 、 企业事业单
位 、 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 。 发展科普事业应当坚持政府 推、 社会支持 、 全民参与的原则, 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 、 、 经常性, 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 做到通俗易懂, 针对性。
动
兴办科普事业, 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坚持群众性
社会性
强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 反对和抵制愚昧迷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义传播违背科学原则和科、 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
伪科学
学精神的内容, 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的活动
第六条 每年 5 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技活动周 , 每年 9 月10 月 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活动周 、 科普宣传周和社。
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普宣传周 , 每年
科学普及周
科普及周期间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和区 、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 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
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列入科技进步工作目
标责任制考核, 建立
街道办事 处 、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科普工作计、 村民的科普宣传, 有计划地建设社区 、 村科普设
划, 开展面向 居民
施, 指导 、 支持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 。
第八条 市和区 、 县(市)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督促检查和统计调查 。
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 量, 协助制 定科。 、 社会性 、 经常性的科普活。 、 公众关注热点的专题科普活动 。
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
动,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 并受政府委
托组织本区域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开展针对社
会重大事件
第十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
普及工作, 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 扶持科普作品
创作, 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科普教育、 劳动技术等相关课程开展教学, 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
工作的指导, 开展科普教育教师专业培训, 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结
合科学
技术创新实践活动, 培育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 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 、 企业开展科普教育, 促进城。
劳动者科学素质提升的综合协调工作,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督促和
指导技工院校
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提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
员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 在公务员录用考核 、 日 常培训中, 应。
当列入与科学素质有关的具体内 容, 并组织公务员参与 社会科普
活动
第十三条 农业 、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农业先进适用。
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下乡 活动
和农民科学素质培训, 推动农村科普设施建设, 发展农业技术推广
机构
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文化 、 广播电视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
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建立多种形式的大众科学传播服务体
系, 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 、 环保 、 国 土资 源 、 安全生产 监督 、 体育 、 、 地震 、 质监 、 市场监管 、 商务 、 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气象
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开办集中展示、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展馆 。
高新技术产品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 有关国家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团 体和、 世界人口 日 、 世界环境日 、 世界地球日 、
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组织应当结合世界卫生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特定纪念日, 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 开展相
关的科普宣传 。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学技术 、 教育 、 文、 卫生 、 旅游等资源, 结合社区居民的生活 、 学习 、 健康娱乐 等需。
化
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科学生产 、 文明生活的要求,、 科普宣传栏等向村民宣传 、 示范科学的生产方、 健康的生活方式 。 、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
利用农村文化礼堂
式, 倡导文明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开展农业
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自 身 特点, 组织开展科、 技能培训等科普活动, 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 。 企业应当 开。 、 行业协会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 设。
普讲座
展与其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面向消费者普及产品应用知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
施, 宣传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一条 工会 、 共青团 、 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
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精神 、 科学态度 、 科学价值观的、 科技发明 、 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 普及相关生理心理、 生态环境保护 、 能源和资源节约 、 安全避险等知识 。 。 职业培训机构
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 推广综合性学习课程, 组织开展科技
制作
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科学启蒙教育
应当结合职业培训 , 开展科普教育 。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 、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 、 自 然科学。 有条件的,、 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 、 设施 。
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面向 公众开展科普活
动, 鼓励本单位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参与社会科普活动
还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
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 专长, 参与 和 支持科。
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科技场馆 、 科技活动中 心和科普教育基地应当、 讲座和互动参与等形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促进公众对。
通过展览
科学技术发展的了解
第二十五条 新闻 出 版 、 广播影视 、 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 、 期刊 、 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 、 专版, 传播科、 电视台应当播出一定比例的科普节、 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 发行和 放映; 书 刊 出 版 、 发行机构 应当扶持科普书刊、 发行; 图书 馆 、 文化馆 、 体育馆 、 博物馆 、 剧院等应当发挥科。
学技术动态和科学知识; 广播
目和科普公益广告; 影视生产
作品 的制作
的出 版
普教育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 、 计划 生育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医疗保。
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好科普宣传
动物园 、 植物园 、 自 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 开展。
有关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公园 、 机场 、 车站 、 码头 、 地铁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 流动的特点, 宣传安全健康等科学知识 。
针对人员 密集
商场 、 商品 交易市场 、 网络交易平台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以消、 真伪鉴别等与商品销售 有关的科。
费者为对象开展商品 科学使用
普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工作需 要, 结合实际情、 社会团 体和 组织, 对其履。
况, 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事业单位
行社会科普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组织应当依法登记, 贯彻实施科普工作规、 计划, 积极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并享有下列权利:
划
(一) 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 、 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
(二) 承担政府
项目;
(三) 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 捐赠;
资助
(四) 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收益;、 奖励和相关知识产权;、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科普工作者包括从事科普宣传 、 研究 、 创 作 、 出、 社会团 体 、 。
(五) 获得荣誉
(六) 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七) 法律
第二十九条
版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的专门人员 , 企业事业单位
社区科普工作人员 , 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者等
科普工作者应当坚持科学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参加科普
活动, 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 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申请科普项目, 获得经费;
(三) 接受专业培训;
(四) 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五) 法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和区 、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 市和 区 、 县(市) 财政。
级财政预算, 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科普工作
安排科普经费时应当符合同级政府科普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和 区 、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 、 设。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 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 途; 确需拆除的, 应 当 采用、 设施规模和水。
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普场馆
先建后拆或者拆建同时进行的办法, 确保科普场馆
平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科普场馆 、 设施的管 理者应当及时更新科普内、 整洁和使用安全 。
容, 定期检查科普设施, 确保设施的完好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 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 对未成 年、 老年人 、 残疾人 、 现役军人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或者优惠,、 科普宣传周 、 社科普及周期间免费向公众开放 。
人
并在科技活动周
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向 公众开放, 并按照前款规。
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 、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科普产业。
的公共服务, 营造发展环境,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科普产 业, 并给
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 、 县(市) 人民政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 设立科普。 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的社会组织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规定的各项权益 。
税收优惠,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财产
基金等形式资助科普事业
个人享有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作品创作 、 产、 文化创新, 科普成果作为科技工作者相应工作业绩考核的。
品 研发
依据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 滥用 职权 、 徇私舞弊的, 由 其所在单位 、 上级主管。
责或者玩忽职守
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
发: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 年 4 月 1 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