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昆明仲裁委员会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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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预算法》关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的要求,现将昆明仲裁委员会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进行公开。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我委依法受理仲裁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著作权、房地产、产品质量、工程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商标、广告、涉外等方面所发生的争议。
仲裁委的仲裁费收入为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当事人凭《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直接到银行缴纳仲裁费,所缴纳的仲裁收费直接进入云南省财政厅国库。
仲裁委的支出为财政收费成本补偿支出,财政按年度预算下拨我委使用。
二、部门基本情况
昆明仲裁委员会内设4个处室,分别为秘书处、立案监督处、仲裁一处、仲裁二处。
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在职在编实有人数25人,其中在职22人,退休3人。
三、部门预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昆明仲裁委员会预算总收入为500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
预算总收入500万元全为一般公共预算中的收费成本补偿收入。
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为昆明仲裁委员会自收自支单位。部门在职人员编制36人,在职实有22人,为非财政供养人员。退休人员3人。实有车辆1辆。
2016年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00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占项目支出的53.36%;办公办案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占项目支出的46.64%。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2.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5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10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没有增减变化。
4.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下降0.7万元,是因为省财政对公务用车运行费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由2015年度的3.2万元调整为2016年度的2.5万元。
五、名词解释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如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