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2-28 16:11:52  评论()

文件名称: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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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沪委办发〔2018〕7号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推动本市国家机关切实履行普法责任,全面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坚持全民普法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上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落实国家机关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职责,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司法各环节和全过程,使每一个执法司法过程都成为普法过程,实现法治宣传教育与执法司法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二)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

(三)坚持创新形式与增强实效相结合。立足国家机关实际,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积极推进普法理念、内容、载体、手段和机制创新发展,针对不同对象特点和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着力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坚持上下联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督促,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三、普法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与上海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全市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国家机关要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制定普法清单。各国家机关要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司法任务实际出发,将重点普法任务、重点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重点普法对象、普法责任单位等以普法责任清单的形式予以明确,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变化等情况,定期对普法责任清单进行调整。普法责任清单要及时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普法责任清单,每年年初确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和重点普法项目,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立法公开。充分利用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的理解和认同。法规规章出台后,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也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在文件出台后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开展以案释法。法官、检察官要利用办案各环节宣讲法律。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释法说理。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并将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以案释法的工作规范指引,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形成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机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扩大以案释法宣传效果。

(五)组织普法活动。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组织开展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法律法规规章讲解和政策宣讲活动,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广泛宣传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做好日常宣传的同时,结合124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面向社会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

(六)引导法治舆论。各国家机关要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阵地,开设法治宣传专栏,结合执法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每周更新专栏内容。针对网络热点法治事件和社会关切的法治问题,及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法律解读,正确引导法治舆论。

(七)落实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推进系统内学法经常化。定期组织本系统全体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开展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专题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和运用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法理。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大力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努力为国家机关开展普法搭建平台、提供帮助。对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安排部分部门、单位在同级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上报告工作。

(三)严格检查考核。各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上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

(四)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国家机关开展普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普法专项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国家机关要确保普法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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