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北京人大  法律法规网 2013-07-26 15:08:00  评论()

文件名称:[北京]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2013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协会、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7月3日,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市政府对我市的中小企业发展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中小企业在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产业用地、融资等方面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完善社会公共服务,改进政府监管方式,推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出台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围绕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按照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重点在创业扶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针对性强,符合我市实际。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分类指导

《条例(草案)》确定了分类指导制度,按照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对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设立和发展给予不同的政策引导。但是草案中关于分类指导制度不够具体,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中小企业,没有相衔接的政策支持。为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将分类指导进一步落到实处,建议《条例(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中小企业从事属于分类指导目录中确定的鼓励类的产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二、关于中小企业行业组织

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有赖于有效的组织。只有依法建立起能够代表中小企业会员利益、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会员服务,不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才能全面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协调相应关系,组织相关活动,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建议细化有关行业协会的相关内容,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调整到第一章,作为第八条,并修改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建立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作为中小企业会员利益的代表,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可以依托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予以落实。”

三、关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今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简化设立登记手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它条件。据了解,深圳已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为落实国务院改革方案的要求,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建议中小企业设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有特别要求以外,在本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四、关于以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用地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很多人在创业初期很难通过土地招拍挂获得独立的产业用地,而没有法定住所就无法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为了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难的问题,需要对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所改革创新。小企业基地不仅可以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难的问题,而且还能够为创业者创业提供更好的孵育空间和服务。建议在小企业基地创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集中办公区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依据相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并可以作为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企业住所。”

五、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中小企业

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更好地盘活好集体建设用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用地,既可以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又有利于完善集体资产经营模式,使农村集体土地和资产获得长久收益。为进一步拓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建议增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中小企业的内容,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或者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

六、关于创新支持

《条例(草案)》第三章仅规范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北京作为首都,新阶段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施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双轮驱动战略。在依靠技术创新的同时,需要文化创新、科技文化融合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章章名由“技术创新”修改为“创新推动”,并在本章有关创新支持、创新服务等条款中增加有关文化创新的内容。

七、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有关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内容过于原则,对于发展基金的性质、运作模式和使用方向等主要内容没有规定。为便于基金规范管理和持续运行。建议《条例(草案)》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方面增加相关内容,具体表述为:

“第二十二条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本市分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的中小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基金运作方式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它社会资本。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基金,重点支持自然人创立小型微型企业;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用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

(四)基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其它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关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但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且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支持引导促进作用,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建议在第四十条责任追究的行为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具体表述为:”(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此外,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以上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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