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9-05
实施时间:1994-09-05
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问题的答复
你院陕高法〔1994〕45号《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院《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
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的请示
(陕高法〔1994〕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有的故意杀人或伤害案件一审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因工作疏忽而未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却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此类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对此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在刑事判决宣告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终审后才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由民庭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是附带民事诉讼,只是因审判人员工作失误,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而未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根据《
19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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