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8-31
实施时间:1994-08-31
按照“既保证中央有较强调控能力,又适当照顾地方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由部定期确定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包括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和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局,下同)的车购费收入分成比例,并按其实际缴部金额和核定的分成比例,按季度预拨,年度决算批复后清算。
(一)公成资金只限于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二)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要统一安排使用分成资金,在保证各级车购费征稽机构经常性费用开支和征管人员福利奖励基金的前提下,分成资金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应得分成奖金总额的70%),适当安排场站建设项目。每年可安排一部分分成资金,用于各级车购费征稽机构专项费开支。
(三)分成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车购费征稽机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
1、票据印制费;
2、办公用品购置费;
3、管理费。包括工资和辅助工资、差旅费、宣传费、服装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业务费等。
(二)车购费征管人员福利和奖励基金。
(三)车购费征稽机构专项费开支。包括:
1、车辆购置费;
2、设备购置费;
3、办公及生活用房购建费。
(四)国道主干线、省道主干线及其他有重要意义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公用汽车场站建设项目。
部对未报支出预算的单位不予拨付分成款,对未纳入预算的支出,年度决算不予核销。
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支出预算
编报单位: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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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批准数│备注│
││(万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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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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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购费征稽机构经常性费用支出││││
│1、票据印制费││││
│2、办公用品购置费││││
│3、管理费(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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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购费征稽机构专项费支出││││
│1、车辆购置费││││
│2、设备购置费││││
│3、办公用房购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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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购费征管人员福利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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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路建设项目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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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场站建设项目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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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请于每年3月底前报部,追加的预算于9月底前报部;
2、请在编报单位处加盖厅(局)级单位公章;
3、本表请上报一式二份,一份留部作拨款依据,一份批复原编报单位作执
行依据。
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支出预算(附表1)
--公路建设项目明细表
编报单位:19年度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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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总│概算总│累计已安排│当年安│批准数│备注│
│项目│规模│投资│分成资金│排分成│││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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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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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请按公路建设项目逐项填列;
2、请在编报单位处加盖厅(局)级单位公章;
3、本表请上报一式二份,一份留部作拨款依据,一份批复编报单位作
执行依据。
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支出预算(附表2)
--场站建设项目明细表
编报单位:19年度单位:万元
┌────────┬───┬───┬─────┬───┬───┬───┐
││建设总│概算总│累计已安排│当年安│││
│项目│规模│投资│分成资金│排分成│批准数│备注│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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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请按场站建设项目逐项填列;
2、请在编报单位处加盖厅(局)级单位公章;
3、本表请上报一式二份,一份留部作拨款依据,一份批复编报单位作
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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