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32号
发布时间:1991-10-10
实施时间:1991-11-01
(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
(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台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它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它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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