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化学工业部令第8号
发布时间:1992-12-26
实施时间:1993-01-01
第一章总则
化工部设立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和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
代理机构在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委托书。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名称、化学结构式和生产工艺简介等;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保护的审查、批准
(一)未使用规定的表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的。
第四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化工部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五章登记、公告和费用
(一)申请费;
(二)审查费;
(三)证书费、公告费;
(四)年费;
(五)撤销请求费;
(注)侵权处理费。
上述各种费用数额,由化工部另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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