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29:5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交财发[1992]971号

发布时间:1992-10-31

实施时间:1992-10-31

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中国工商银行交财发[1992]971号文发布)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上海市、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工商银行,重庆、武汉、南京工商银行:
为加速资金周转,严肃港航结算纪律,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的“三角债”问题,经交通部与工商银行总行商定,拟从下文之日起,长江沿线各双重领导港口均须在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设立收入专户。
收入专户的管理办法是:凡发生港口代收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的收入业务时,港口应通知货主连同港口收入一并汇入设立的收入专户。收入专户应予留港航双方相互会签的印鉴,以备银行凭此划转款项。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达。
实行收入专户办法,是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三角债”的重要措施之一。希有关各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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