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权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建房[1992]462号
发布时间:1992-07-22
实施时间:1992-07-22
你局五月三日市房字(1992)第53号《关于申报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房地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坚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解放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房基地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国家基本法律中关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法律保护,部门规章无权否定和变更。
2.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的所有权和房基地使用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和经营。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所有权和相应的房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产权代表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这些合法权益无偿转移给使用单位。把合法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承租人,不仅侵犯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大批有房屋所有权的没有房基地使用权,与有房基地使用权的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人为地制造了各种房地产纠纷。例如,在房地产交易、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以及承租人的变更都会因得不到其中一方权证人的同意而终止,城市房地产流通将被窒息;房屋产权人为得到房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会以各种方式逼撵承租人退租,出租人怕失去土地使用权将不再愿意出租房屋,这是我国现行房地产政策法规中所不允许的。
3.坚持房屋买卖时,连同所使用的土地一并转移的原则。这是我国房地产交易中长期遵循的原则。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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