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13:5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626号

发布时间:1992-04-20

实施时间:1992-04-20

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国税函发〔199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国税发〔1990〕012号文件规定,对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产品给予了减税照顾,其减税规定1991年年底到期。考虑到该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3年年底前对该产品继续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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