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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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1-12-18
实施时间:1991-12-18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国家地震局直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开办公司。
主办单位在房屋、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场地等方面给予劳动服务公司的扶持,要合理计价核算有偿使用。属于国有资产部分要按国家规定界定和管理。主办单位要维护劳动服务公司的法人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平调劳动服务公司的财产。
党政机关选派到劳动服务公司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可享受一头,如享受机关的,就不能再享受劳动服务公司的,不能两头都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公司管理
公司开业后,要按规定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报送各项报表和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人事管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
2、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3、廉洁奉公、品行端正,作风民主;
4、具有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
5、具有相应的组织领导才能;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五年的原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未满三年的原法定代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未满三年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公司干部任职实行亲属回避原则,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特殊情况应报主办单位审批。
公司干部应执行国家有关干部退离休的规定。符合退离休条件的应按时退离休。经理在任期内达到退离休年龄时,经主办单位批准,也可以延迟至任期届满再退(离)。
第四章财务管理
以一业为主,同时兼营其它行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主行业的财务制度。
从事科技、咨询、旅游、教育等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参照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等财务管理办法和原则,结合各行业特点确定的财务管理办法。
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报送财会报表管理资料。
1、清理被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必须依照《
2、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所欠债务。如有剩余的,凡是党政机关投资的,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直接投资单位收回;属于集体企业投资的,应退回原投资单位。
5、被撤销的公司资不抵债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理的工资、生活费;(2)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3)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4)其他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对所属被撤销公司的债务,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承担责任的,只能用预算外资金承担责任。合并的公司,由合并后的单位享有原公司的债权,承担原公司的债务。
6、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它损失,涉及核销国家基金时,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批准。撤销公司的国有资产并转需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1、凡国家有现行收费标准的,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收费;
2、国家没有现行规定的项目,由开发部(处)会同财务部门进行详细成本核算,确定其收费额,以保证一定的收入效益。
3、对国外咨询服务项目,参照有关国际收费惯例办法。
第六章申办公司的程序和要求
1、公司的组建和发展,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程度和规模相适应;
2、符合产业政策的需要;
3、有利于推进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4、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质量的提高。
1、具有实用意义和商品价值的技术开发项目、产品和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这些项目、产品和成果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必须具有与公司规模相应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场地和科技专业人才及管理人才;
3、有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及持证上岗的会计人员;
4、创办公司的单位必须是事业、企业法人单位;
5、公司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1、全民所有制公司:全国性专业公司(集团)以及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按国务院1990年12月22日颁发的《
2、集体所有制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直属单位负责审批,报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备案。
3、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4、各单位创办全民所有制公司,须经本单位科技开发管理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以主管单位名义向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部报送申请成立公司的书面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章程和经理、会计简历。创办联营公司需增报
5、各单位领导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敢于坚持原则,顶住不正之风的干扰;授权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要切实按照规定和条件严格审查,把好“入口关”,使成立新公司的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七章附则
国家地震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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