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22:2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0]1609号

发布时间:1990-12-11

实施时间:1990-12-11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11日国税函发<1990>1609号)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一(1990)435号请示悉。按照现行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税率纳税。因此,对工业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及赞助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上述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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