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转发浙江省释放安置..
文件编号:公发[1977]46号
发布时间:1977-11-22
实施时间:1977-11-22
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
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我们基本同意这个意见。其中第三条可明确为:凡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的,经群众评选,党委批准,可授予先进生产者等光荣称号;对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发明创造的应予表彰。另外,对于陆续派遣进来,被判刑劳改的国民党特务(县团以上),也可参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清理。至于近期(一九七0年以来)犯现行罪的,应按正常程序处理,不列入清理范围。清理的人员名单,由各省、市、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跨省安置问题,根据既定原则,由各地自行联系,协商解决。
附件:
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
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农场等单位,作为正式工人,遇有下列政策问题,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是否得当,请予批示。
浙江省释放安置小组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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