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保监发[1999]90号
发布时间:1999-06-08
实施时间:1999-06-08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第三部分预定附加费用率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第五部分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 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保险费 第三部分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 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保险费 第三部分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 第四部分保单现金价值 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 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保险费率 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 健康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短期健康保险 第三部分长期健康保险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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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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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为10年以下│交费期限为10年至19│交费期限为20年│
│保单年度││年││
│├────┬────┼────┬────┼────┬────┤
││死亡险、│年金险、│死亡险、│年金险、│死亡险、│年金险、│
││健康险│生死两全│健康险│生死两全│健康险│生死两全│
│││险││险││险│
├────┼────┼────┼────┼────┼────┼────┤
│第一年│60.0%│35.0%│70.0%│45.0%│75.0%│50.0%│
├────┼────┼────┼────┼────┼────┼────┤
│第二年│35.0%│20.0%│40.0%│25.0%│45.0%│25.0%│
├────┼────┼────┼────┼────┼────┼────┤
│第三年│35.0%│20.0%│40.0%│25.0%│45.0%│25.0%│
├────┼────┼────┼────┼────┼────┼────┤
│以后各年│25.0%│15.0%│30.0%│15.0%│3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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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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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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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分期│18.0%│35.0%│
├─────┼─────────────┼──────────────┤
│趸交│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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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保单年度├───────────┬────────────────┤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第一年│15.0%│30.0%│
├─────┼───────────┼────────────────┤
│以后各年│12.0%│18.0%│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交费方式│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
├────────┼──────────────┼──────────┤
│分期│12.0%│18.0%│
├────────┼──────────────┼──────────┤
│趸交│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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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本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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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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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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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1(1990--1993)│非年金保险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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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2(1990--1993)│非年金保险女表│
├──────────────┼───────────────────┤
│CL3(1990--1993)│非年金保险混合表│
├──────────────┼───────────────────┤
│CL4(1990--1993)│年金保险男表│
├──────────────┼───────────────────┤
│CL5(1990--1993)│年金保险女表│
├──────────────┼───────────────────┤
│CL6(1990--1993)│年金保险混合表│
└──────────────┴───────────────────┘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费用率和死亡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
2.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上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纯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纯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r×max(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0)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r=k%+t×(100%-k%)/min(20,n)
当t<min(20,n)时。
r=100%当t≥min(20,n)时。
其中:
1.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2.t为保单经过的保单年度,t=1,2,……。
3.参数k按下表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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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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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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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个人业务│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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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团体业务│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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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个人业务│100│100│
├─────────┼────────────┼───────────┤
│趸交团体业务│100│100│
└─────────┴────────────┴───────────┘
保险公司可以将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
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
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12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一)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二)终身年金保险采用下述修正均衡纯保费方法:
1.修正纯保费的确定
(1)修正后首年纯保费α
α={1-min(首年预定费用率,r}×首年毛保费
其中:个人业务:r=0.35
团体业务:r=0.15
(2)修正后续年均衡纯保费β
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其中:p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纯保费。
2.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取二者最大值(参见九(二))。
(三)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纯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纯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纯保费(如果评估纯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mix(i-i’,0)×(V0+V1+B)÷2
其中:i为利差返还利息率;
i′为利差返还保单的预定利息率。
(一)在会计年度末,对利差返还保单在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将要支付的利差返还金额要提取合理的利差返还准备金。
(二)对有储蓄积累或抵缴保险费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的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按利差返还金额的储蓄积累额或利差还金额抵缴保险费后的积累额提取准备金。
(一)个人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二)团体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25%。
(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1.对已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照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但不超过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
2.对未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提取。
(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经验数据计提,但不得高于本会计年度赔款实际支出额的4%。
(一)短期医疗保险
(二)短期疾病保险
(三)短期收入保障保险
(一)长期医疗保险
(二)长期疾病保险
(三)长期收入保障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