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文件编号:司法部令第31号
发布时间:1994-05-09
实施时间:1994-05-09
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调解的纠纷,经商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一个人民调委员会进行调解。
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有利于解决纠纷的,也可由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确定。
一、受理纠纷;
二、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三、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关材料,制定调解方案;
四、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
五、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纠纷当事人及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
六、主持调解,制作调解文书;
七、敦促有关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
八、负责统计和档案材料保管。
一、协助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
二、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三、配合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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