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通报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情况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5-10 17:58:30  评论(/)

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的指导下,案件进入重整程序。六次债权人会议,提前清偿职工债权820余万元,税收债权220余万元;经与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多家投资人的反复沟通,法院最终裁定批准能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重整程序,能通公司重获新生。5月8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新闻通报会。

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非上市、自然人控股的股份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具有具有一定领先水平的IT服务提供商,具备工信部认证的系统集成二级资质。2014年9月,能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突然下落不明,迅速引发债务危机,导致公司银行账户和部分应收款被多家法院陆续查封,公司陷入经营及财务困境,故向海淀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海淀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裁定受理此案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案件前后共召开过六次债权人会议。经审查确认,职工债权人103人,债权金额820余万元;税收债权220余万元;普通债权人近100人,债权金额2.1亿余元。为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海淀法院积极引导对职工债权予以提前清偿,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目前职工债权已基本清偿完毕。对于能通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法院许可管理人继续营业的决定。

能通公司的核心资产包括两项:一是已获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的能通数据中心项目,占地3.2万平方米。二是数据中心经营资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规定,禁止新建和扩建数据中心(PUE值(电能利用效率值)在1.5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此后本市数据中心的新增将会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能通公司数据中心经营资质的市场价值看涨。

鉴于能通公司尚存部分优质资产且经营基础较好,在能通公司表达了希望重整的意愿后,海淀法院高度重视,指导管理人充分听取债权人关于重整的意见,争取债权人的支持并鼓励各方积极招募投资人。2016年8月31日,海淀法院裁定能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五次债权人会议从两家重整投资人中表决选定由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萍乡东方金鼎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组成的联合重整方。期间,重整计划草案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为解决重整方案中的涉税及工商变更手续等问题,法院多次组织会议研讨,法官也曾与管理人一同前往税务部门商议解决方案并积极沟通争取工商管理部门的支持。

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重整方前期投入5500万元,后期拟增资约1.5亿元,继续建设能通公司数据中心项目,返聘部分技术人员,重整后在坚持原有业务方向的基础上予以拓展升级。2、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全额清偿。3、普通债权人有两种受偿方案可选,一是债转股,全体普通债权人以扣除清算费用及职工债权后的约4087万元能通公司资产持有重整后公司44.5037%股权,重整方投入5500万元持有55.4963%股权,按照重整方后续对债权人股份的回购安排,清偿率预计达60%;二是现金清偿,清偿率为30.73%(清算条件下清偿率为19.9008%),同时为职工普通债权人设计了更优的清偿方案。4、出资人股权调整为零,但在重整后保留部分权益及或有利益,预留150万元专项资金推进能通公司资金涉嫌被挪用刑事案件,若能追回财产将向债权人及原出资人追加分配。5、在裁定批准计划草案前重整方向法院交纳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2018年3月29日,第六次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外全部表决通过上述草案,管理人于2018年4月向法院申请批准。虽然草案为出资人设置了相对于清算条件下更优的权益保障方案,对出资人的权益调整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本院本着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的原则,专门召集投反对票的出资人座谈,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最终,海淀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裁定批准能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本案重整程序。后续,海淀法院将督促各方妥善履行重整计划,指导管理人做好后续财产追收、补充分配、监督等工作。

该案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典型意义:

该案是利用法治化、市场化破产审判工作挽救危困企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是海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起重整案件,也是法院贯彻落实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营商环境改善的大局中来谋划和发展的实例。

一是重整识别,迅速转换程序。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及时发现企业的重整价值并迅速调整办案思路,转入重整程序。

二是充分借鉴预重整理念,在重整程序开始前及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的,引导债权人提前介入,充分协商并可以推荐战略投资人,以提高重整效率并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三是现金清偿、债转股并用,丰富债权清偿方案。以竞争方式招募投资人,赋予债权人清偿方式选择权,做好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确认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并争取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支持。

四是提前清偿职工债权,保障职工权益。在职工既有劳动债权又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在重视职工债权审查确认工作的同时,时刻关注职工的迫切需求和集体情绪,积极协调各方意见,促成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对职工债权予以提前清偿,也为后续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创造了条件。

五是府院联动,共同助力企业起死回生。法院审理过程中,积极争取税务、工商、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企业重整成功离不开各部门的通力配合。

六是使困境企业重生,帮助企业提质增效。通过重整,使债务人摆脱了债务困境,盘活了企业经营的事业,将宝贵的土地、技术等要素资源重新投放市场,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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