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送审稿,5月20日截止)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广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7-11 14:46:11  评论()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在琼州海峡从事经营性客船、客滚船(含火车轮渡的客滚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是指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船舶管理、代理业务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2】 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海域从事轮渡的运输。

第四条【机构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包括水路运政、港口行政管理;行业安全(海上搜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业务水运企业安全监管除外)监督、指导和协调;水运市场监测及监督管理、水运行业性结构调整;水路重点物资、军事、紧急客货运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办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拟订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政策制度。

(三)监督、检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协调、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和机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业务。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协调处理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两省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并定期公布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报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海上搜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业务水运企业安全监管除外)监督。

(六)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湛江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落实国家、部省及行业管理相关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确定的地方职责;监督、协调、指导港航及相关轮渡运输服务企业建设和保持经营资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监管(海上搜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业务水运企业安全监管除外)、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社会诚信实施行业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二)组织、指导、督促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相关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责义务;组织、指导和监督港航企业做好车辆、旅客、陆港衔接,危险品检测及军事物资运输,应急响应及紧急疏运。

第五条【行政管理】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以及为其提供码头设施和运输辅助服务的企业,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的行业管理。

客船运输,应当做到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客滚船运输,应当按照海峡办已发布的运营方式运营;如需变更客滚船运输运营模式,则由两省海峡办协商后确定方案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根据两省拟定的轮渡运输运营方式以及共同编制、公布的船舶班期,合理安排港口生产、公平靠泊和配载,将已购票的车辆、旅客配载到对应船舶,为运输船舶组织装卸作业并进行监控,以防止船舶超载,防止重载船舶海上滞留;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配载卸载及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不服从配载管理,客滚船插班,客船、定时发班客滚船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严重违规的,由海峡办给予相关船舶重新排班处理。

第七条【运价管理】 旅客实行一票过海。轮渡运输运价由运输企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并提前30日在港口售票点等显要位置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削价、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禁止行为】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应当教育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物、乱收费、敲诈勒索;禁止私揽无票旅客、车辆、货物上船;禁止拒载适装车辆、旅客,刁难旅客、货主和司机等。

第九条【从业规定】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定期对港口设施和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二)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三)履行旅客或者车辆夹带危险品查堵的主体责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险品进港上船。

第十条【船舶经营人】 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两省拟定的轮渡运输运营方式以及共同编制、公布的船舶班期,组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为过海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

(二)服从港口调度指令,在指定的码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装卸作业,合理配载,严禁船舶超载,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三)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并按照核定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货物运输;

(四)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载运危险品时不得载运旅客;

(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训练演习,提高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应急反应能力,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重大险情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 发生故意堵塞航道、港口或者扰乱旅客、车辆上落以及船舶靠泊,或者擅自用小船接驳旅客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时,海峡办可以采取责令停航的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政府部门报告。

当发生旅客、车辆大量滞港、船舶海上滞留时,海峡办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运,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应当服从海峡办采取的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1】 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两省公布的运营方式安排船舶配载、卸载、发班及锚泊的;

(二)强行提供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2】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私揽无票旅客、车辆、货物上船,或者使用废票、回笼票、收钱不给票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物、乱收费、敲诈勒索司机、货主、旅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3】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辅助企业不使用统一票据的,收缴该票据,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行旅客一票过海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4】 船舶经营人或者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优先装运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参加政府组织紧急疏运的;

(二)不服从港口调度指挥或者拒载适装车辆、旅客的;

(三)不服从配载管理,客滚船插班,客船、定时发班客滚船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的;

(四)未履行旅客行李或者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

(五)夹带或者协助夹带危险品的;

(六)未将已购票的车辆、旅客配载到对应船舶的。

第十六条【执法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在琼州海峡从事经营性客船、客滚船(含火车轮渡的客滚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是指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船舶管理、代理业务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2】 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海域从事轮渡的运输。

第四条【机构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包括水路运政、港口行政管理;行业安全(海上搜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业务水运企业安全监管除外)监督、指导和协调;水运市场监测及监督管理、水运行业性结构调整;水路重点物资、军事、紧急客货运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办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拟订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政策制度。

(三)监督、检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协调、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和机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业务。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协调处理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两省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并定期公布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报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海上搜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业务水运企业安全监管除外)监督。

(六)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湛江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落实国家、部省及行业管理相关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确定的地方职责;监督、协调、指导港航及相关轮渡运输服务企业建设和保持经营资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监管(海上搜救、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业务水运企业安全监管除外)、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社会诚信实施行业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二)组织、指导、督促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相关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责义务;组织、指导和监督港航企业做好车辆、旅客、陆港衔接,危险品检测及军事物资运输,应急响应及紧急疏运。

第五条【行政管理】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以及为其提供码头设施和运输辅助服务的企业,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的行业管理。

客船运输,应当做到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客滚船运输,应当按照海峡办已发布的运营方式运营;如需变更客滚船运输运营模式,则由两省海峡办协商后确定方案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根据两省拟定的轮渡运输运营方式以及共同编制、公布的船舶班期,合理安排港口生产、公平靠泊和配载,将已购票的车辆、旅客配载到对应船舶,为运输船舶组织装卸作业并进行监控,以防止船舶超载,防止重载船舶海上滞留;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配载卸载及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不服从配载管理,客滚船插班,客船、定时发班客滚船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严重违规的,由海峡办给予相关船舶重新排班处理。

第七条【运价管理】 旅客实行一票过海。轮渡运输运价由运输企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并提前30日在港口售票点等显要位置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程序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削价、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禁止行为】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应当教育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物、乱收费、敲诈勒索;禁止私揽无票旅客、车辆、货物上船;禁止拒载适装车辆、旅客,刁难旅客、货主和司机等。

第九条【从业规定】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定期对港口设施和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二)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三)履行旅客或者车辆夹带危险品查堵的主体责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险品进港上船。

第十条【船舶经营人】 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两省拟定的轮渡运输运营方式以及共同编制、公布的船舶班期,组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为过海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

(二)服从港口调度指令,在指定的码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装卸作业,合理配载,严禁船舶超载,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三)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并按照核定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货物运输;

(四)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载运危险品时不得载运旅客;

(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训练演习,提高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应急反应能力,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重大险情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 发生故意堵塞航道、港口或者扰乱旅客、车辆上落以及船舶靠泊,或者擅自用小船接驳旅客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时,海峡办可以采取责令停航的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政府部门报告。

当发生旅客、车辆大量滞港、船舶海上滞留时,海峡办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运,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应当服从海峡办采取的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1】 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两省公布的运营方式安排船舶配载、卸载、发班及锚泊的;

(二)强行提供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2】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私揽无票旅客、车辆、货物上船,或者使用废票、回笼票、收钱不给票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物、乱收费、敲诈勒索司机、货主、旅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3】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辅助企业不使用统一票据的,收缴该票据,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行旅客一票过海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4】 船舶经营人或者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优先装运抢险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参加政府组织紧急疏运的;

(二)不服从港口调度指挥或者拒载适装车辆、旅客的;

(三)不服从配载管理,客滚船插班,客船、定时发班客滚船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的;

(四)未履行旅客行李或者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

(五)夹带或者协助夹带危险品的;

(六)未将已购票的车辆、旅客配载到对应船舶的。

第十六条【执法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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